各縣 (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推進全市散煤治理工作,確保取得扎扎實實的成 效,根據 《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鄭州市散煤治理工作方案的 通知》(鄭政文 〔 2016〕166號)和 《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攻堅 戰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印發河南省加強燃煤散燒管控行動方案的 通知》(豫氣攻堅辦 〔 2016〕64號)要求,結合我市工作實際, 現就進一步推進全市散煤治理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鄭州市建成區散煤替代支持政策,切實做好鄭州市建成區內的散煤禁燒和替代工作
(一)“氣代煤”支持政策
對2016年統計臺賬上的使用燃氣壁掛爐的居民戶,給予 “氣代煤”燃氣設備購置補貼,每戶最高補貼不超過3500元, 市、區按照1暶1比例承擔,其余由用戶承擔。補貼資金按各區 實際任務統一撥付、統籌使用;對區域內天然氣網絡尚未覆蓋、 炊事用煤改為用灌裝液化氣的居民,按照每戶每年12罐LPG ( 15公斤罐)、每罐30元的標準進行補貼,市、區按照1暶1比 例承擔。補貼資金按各區實際任務統一撥付、統籌使用。
(二)“電代煤”支持政策
對2016年統計臺賬上的使用實施 “電代煤”的居民戶,給 予 “電代煤”設備購置補貼,每戶最高不超過3500元,由市、 區按照1暶1比例承擔,其余由用戶承擔。補貼資金按各區實際 任務統一撥付、統籌使用。
(三)用氣用電支持政策
給予 “氣代煤”居民戶采暖用氣1元/立方米的氣價補貼, 每戶每個采暖季最高補貼氣量600立方米,由市、區按照1暶1 比例承擔,超過補貼定額的,由用戶自行承擔。給予 “電代煤” 居民戶采暖期用電0 .2元/千瓦時補貼,每戶最高補貼電量3000 千瓦時,市、區按照1暶1比例承擔,超過補貼定額的,由用戶自行承擔。補貼政策及標準暫定三年。
(四)燃煤爐回收
對居民戶現有使用的燃煤采暖爐進行拆除回收,建立臺賬資料,對拆除的燃煤爐逐一開展現場驗收。
(五)優惠政策
選擇 “氣代煤”、“電代煤”的居民戶,需持2016年10月17日以后購置燃氣壁掛爐、電取暖設備的發票,于2017年9月30日前提出申請,逾期不再享受優惠政策。
二、加快推進鄭州市建成區以外區域及縣城建成區范圍內的燃煤替代工作
各縣 (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要加快推進鄭州市 建成區以外區域及縣城建成區范圍內的燃煤替代工作。對于該區 域內的燃煤居民戶,由轄區政府組織收回燃煤設施、煙囪等配套工具及儲存的散煤,登記造冊并簽訂承諾書,購置相應的替代設 施后,按鄭政文 〔 2016〕166號文件的有關補貼政策申請相應的 補貼,確保2017年9月30日前實現該區域內無煤化,實現 “氣 代煤”、“電代煤”覆蓋率100%。
三、積極推進縣 (市)農村地區燃煤替代工作
各縣 (市)政府要統籌推進農村地區居民戶燃煤設施及散煤的回收工作,推廣使用液化氣灶具和高效清潔燃燒爐具及 “電代 煤”。要加快罐裝液化氣的規劃布局布點和安全供應工作;盡快確定潔凈型煤生產企業或銷售企業,完善配送體系;抓緊完成高 效清潔燃燒爐具招標采購工作,或者提供清潔燃燒爐具產品目錄 供居民選擇購買,力爭2017年9月30日前實現轄區內無散煤。
四、明確補貼申領流程,確保補貼足額發放到位
選擇 “氣代煤”、“電代煤”的居民戶,需持2016年10月17日以后購置燃氣壁掛爐、電取暖設備的發票提出申請。申請經所在社區 (村委會)、鄉 (鎮、辦)逐級審核后,由各縣 (市、 區)、開發區散煤辦出具證明。鄉 (鎮、辦)憑證明向所在縣 (市、區)、開發區財政部門提出申請,財政審核撥付后,由所在 鄉 (鎮、辦)組織發放。
其他形式補貼的發放,經所在社區 (村委會)、鄉 (鎮、辦) 逐級審核后,由各縣 (市、區)、開發區散煤辦出具證明,鄉 (鎮、辦)憑證明向所在縣 (市、區)、開發區財政部門提出申請,財政審核撥付后,由所在鄉 (鎮、辦)組織發放。
補貼資金由各縣 (市、區)、開發區財政先行墊付,每季度末,向市財政部門申請市級承擔的補貼資金。具體辦法由市財政 局制定。
為支持各縣 (市、區)、開發區開展好散煤治理工作,市政府拿出專項補貼資金,根據各縣 (市、區)、開發區任務完成進度適時發放。
五、建立有獎舉報制度和工作獎懲制度
鄭州市及各縣 (市、區)、開發區建立散煤治理有獎舉報制度,市及各縣 (市、區)、開發區設舉報電話 (鄭州市散煤治理 舉報電話:12315)。對于舉報鄭州市域內違法銷售、使用散煤, 違規套取、騙取補貼,違反承諾享受補貼等行為,一經查實,給 予舉報人適當獎勵。獎勵標準為:每個非法散煤加工、銷售點不 低于1000元,每個散煤使用戶不低于100元,違規套取、騙取補貼及違反承諾的每戶不低于100元。該政策于2017年1月20日前向社會公布并執行。有獎舉報按照 “誰受理、誰查實、誰負 擔獎勵資金”的原則,所需資金由市及所在縣 (市、區)、開發 區財政承擔。
實行散煤治理工作獎懲制度,對措施得力、工作出色,按時 保質保量完成任務的予以獎勵;對工作進度緩慢、未按時完成任 務、弄虛作假的,予以經濟處罰。處罰標準:對舉報、督察、暗訪發現的縣 (市、區)、開發區的非法散煤加工、銷售點,經查證屬實,第一個點給予所在縣 (市、區)、開發區財政扣款100 萬元,第二個點財政扣款200萬元,第三個點財政扣款400萬元,依次加倍;對舉報、督察、暗訪發現的縣 (市、區)、開發區的散煤使用戶,累計發現1—5戶的,給予所在縣 (市、區)、 開發區每戶財政扣款20萬元,6—10戶每戶財政扣款40萬元, 11—15戶每戶財政扣款80萬元,依次加倍。財政扣款由市財政局執行。
六、加強協調配合,確保工作有序推進
各縣 (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要加強統籌安排, 突出抓好老舊小區、家屬樓院、城鄉結合部及農村等重點區域的 燃煤替代工作,排出工作計劃,逐樓、逐院、逐社區 (村)、逐 鄉 (鎮、辦)推進,壓茬進行。要明確專人負責與燃氣公司、供電公司聯系。燃氣公司、供電公司要安排專門力量負責此項工作,加強與轄區散煤辦及社區的聯系,抓緊制定具體操作辦法,確保居民能夠及時申請辦理并享受氣價、電價優惠政策。
鄭州市建成區要確保在2017年1月31日前全部完成替代工 作;鄭州市建城區以外區域和縣城建成區的燃煤替代工作要按每季度至少完成三分之一的進度來安排,2017年9月30日前完成;2017年3月31日前,每個縣 (市)要至少完成兩個鄉 (鎮)的燃煤替代試點任務,力爭2017年9月30日前實現轄區全域無散煤使用。
七、加強宣傳引導,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充分發揮報刊、廣播、電視、平面廣告、網絡等媒介,大力宣傳散煤治理的意義和工作推進成效,曝光工作落實不到位的現象和問題。通過示范觀摩、科技下鄉等形式,提高城鄉居民對清潔、高效、環保能源技術和產品的認知,引導城鄉居民積極使用清潔高效環保能源,不斷增強環保意識和安全意識,為全市散煤治理工作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2017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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