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煙型污染是滄州市大氣污染的主要成因之一。為迅速有效降低燃煤污染,提升燃煤管控水平,促進散煤壓減替代和清潔利用,持續改善空氣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煤炭經營監管辦法》、《河北省工業和民用燃料煤地方標準》、《河北省散煤污染整治專項行動方案》等有關規定,通告如下:
一、全市范圍內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不達標燃煤。全部使用符合河北省地方標準的潔凈燃料(包括潔凈型煤、無煙煤、蘭炭和生物質成型燃料,下同)替代,或改用天然氣和電力等清潔能源(民用散煤質量標準為全硫≤0.4%、灰分≤16%、揮發分≤10%;潔凈顆粒型煤質量標準為全硫≤0.4%(固硫率≥45%時,全硫≤0.6%)、灰分≤24%、揮發分≤12%;發熱量≥24MJ/k g)。
二、嚴禁采購、囤積不達標燃煤。任何單位和個人嚴禁采購、囤積不符合標準燃煤。2016年10月底前,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要按照源頭追溯、依法懲處的原則,完成對轄區煤炭經營單位的深度整治,對各種非法銷售行為依法予以處罰。
三、合法規范經營。煤炭經營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煤炭質量規定,主動開展質量報驗和煤質社會公開,做到合法規范經營。煤炭經營企業在裝卸、儲存、加工煤炭時應采取有效降塵、抑塵措施,達不到環保要求的,由環保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四、依法查處懲戒。對違反本通告的單位和個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嚴格查處。加工、銷售、燃用未達到質量標準煤炭的由縣級以上質量部門、工商部門、環保部門依法查處,并處貨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對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鼓勵舉報燃煤污染等違法違規行為。對經營銷售、使用劣質燃煤,清潔煤、潔凈型煤以次充好、摻雜使假,私自采購、囤積、販賣劣質散煤等行為,歡迎廣大群眾積極舉報。一經查實,給予舉報人適當獎勵,舉報電話:12315、12369、12365。
六、推廣使用高效環保爐具。滄州市范圍內的城中村、農村村民及分散燃煤用戶,推廣使用高效清潔爐具,提高煤炭燃燒效率,減少污染排放,環保爐具更換按市財政制定的相關政策對用戶進行補貼。
七、2016年重點區域基本實現無煤化。滄州市市區長蘆大道、海河路、迎賓大道、渤海路圍合的城市核心區基本實現無煤化,2016年11月15日前基本完成“煤改氣(電)”;京臺高速公路、京滬高速公路、石黃高速公路圍合范圍內,2016年11月15日前“煤改氣(電)”替代比例力爭達到60%以上;2017年10月底前全部完成“煤改氣滄政告[2016]42號(電)”。集中供熱和燃煤鍋爐完成深化治理的單位,用煤必須嚴格遵守相關部門監管規定。
八、加強配送體系建設。各縣(市、區)政府和管委會要加快建設潔凈型煤生產配送中心和縣(市、區)、鄉(街道辦)、村三級配送網絡,切實保障轄區村(居)民日常生活需求。
九、嚴格落實工作責任。本通告由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具體組織實施,納入落實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年度考核內容。工商、質監、環保、工信、農牧、交通、公安等部門要建立健全聯合執法機制,加強燃煤生產、經營、銷售、燃用協同監管工作。強化監督檢查,對執行力差、落實不到位的,嚴格依法依紀問責。
十、本通告自印發之日起執行。以往有關規定與本通告內容不一致的,以本通告為準。
特此通告2016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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