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環保局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天津市2016年“三小”燃煤污染治理專項資金補貼方案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
按照市政府2016年燃煤治理工作有關要求,依據《天津市清新空氣行動方案》及《中央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建〔2013〕897號),市環保局、市財政局組織制定了《天津市2016年“三小”燃煤污染治理專項資金補貼方案》,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實施。
附件:天津市2016年“三小”燃煤污染治理專項資金補貼方案.pdf(點擊下載)
天津市2016年“三小”燃煤污染治理專項資金補貼方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改善本市環境空氣質量,全面治理“三小”燃煤污染,依據《天津市清新空氣行動方案》、《關于“四清一綠”行動2016年重點工作的實施意見》、《天津市2016年小工廠小作坊燃煤污染治理工作方案》以及《中央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建[2013]897號),按照“美麗天津·一號工程”指揮部統一部署.制定本方案。
第二條 本方案所指“三小”為“小工廠、小作坊、小化工”,涵蓋我市轄區內使用燃煤的各類小企業、家庭作坊,以及使用污染物直排燃煤設施的企事業單位、團體、個人用戶等。
第三條 資金的管理遵循計劃先行、統籌安排、績效導向、科學監管的原則,充分發揮資金的引導帶動作用。
第二章 補助范圍
第四條 2016年9月底前,本市范圍內完成“三小”燃煤污染治理并通過驗收的項目,可享受補助資金。
第三章 資金補助標準
第五條 本市“三小”燃煤污染治理項目采用“以獎代補”方式給予資金補助,單個項目補助資金額不高于項目實際總投資,資金補助標準為:
1.燃煤鍋爐清潔能源替代項目。按照替代前燃煤鍋爐的規模進行補助,補助標準不高于15萬元/蒸噸。
2.燃煤爐窯清潔能源替代項目。按照替代前燃煤爐窯的設備規模或額定功率進行補助,補助標準不高于15萬元/蒸噸或210元/千瓦。
3. 炊事燃煤灶清潔能源替代項目,按照炊事燃煤灶頭數量,補助標準為每個灶頭不高于400元。
4. 燃煤茶爐清潔能源替代項目,按照替代后清潔能源茶爐的額定功率進行拆算,補助標準不高于210元/千瓦。
5. 取暖小煤爐清潔能源替代項目。按照替代后清潔能源取暖設施的額定功率進行折算,補助標準不高于210元/千瓦。
第六條 中心城區、濱海新區核心區及各區縣建成區范圍內,未納入市建委城市散煤治理計劃的平房等區域,采取優質煤替代的臨時燃煤污染治理措施(“換煤不換爐”),可作為取暖小煤爐優質煤替代項目享受補助資金。補助對象為優質煤生產企業,補助標準為每噸500元(含配送補貼50元)。
第四章 資金申領及撥付程序
第七條 各類“三小”燃煤設施單位,在完成治理方案編制、舊設備拆除前、新設備采購合同簽訂后,即可提出項目補助申請。各區縣政府主管部門接到申請后,進行材料審核、現場查驗,并拍照、建檔記錄。
第八條 治理項目完成后,“三小”燃煤設施單位提出驗收申請,區縣政府主管部門依據市環保局驗收標準組織驗收。
第九條 各區縣政府主管部門將項目驗收材料報送市環保局,市環保局匯總并委托第三方機構審核通過后,聯臺市財政局將資金計劃下達各區縣政府,由各區縣財政局將補助資金撥付至項目單位。
第十條 取暖小煤爐優質煤替代項目,由各區縣政府將優質煤替代計劃報送市環保局,市環保局匯總并委托第三方機構審核通過后,聯合市財政局將補助資金預撥至各區縣政府。區縣政府主管部門根據替代計劃完成情況,對優質煤銷售量及相關證明材料進行審核后,由各區縣財政局將補助資金撥付至優質煤生產企業,并按季度將資金撥付情況報送市財政局、市環保局。年度集中供熱期結束后,市財政局會同市環保局組織有關區縣及主管部門對預撥的補助資金進行清算。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各“三小”燃煤設施單位是實施燃煤污染治理的責任主體,應自主選擇燃煤污染治理技術和設備,承擔改造項目的安全、環保、節能責任。
第十二條 各區縣政府是組織轄區“三小”燃煤污染治理工作的責任主體,應加大監督執法力度,制定實施方案,負責做好宣傳動員、建立臺賬、編制資金預算、跟蹤改造過程、組織項目驗收、保障驗收監測資金、建立資金及項目管理的“一戶一檔”等工作。
第十三條 市環保局負責制定全市‘三小’燃煤污染治理工作驗收標準及審核方案,指導各區縣政府主管部門建立‘三小’燃煤設施臺賬,配合市財政局組織有關區縣和主管部門對預撥的補助資金進行清算。負責監督各區縣治理工作,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各區縣驗收通過的項目進行審核和抽查,抽查比例原則上不少于20%。市財政局負責中央和市級財政補助資金的撥付、監管、清算等。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虛報、騙取、截留、挪用專項資金。對違反規定的,將按照國家和我市有關規定,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方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至2016年12月31日止。
天津市環境保護局辦公室
2016年7月5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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