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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農村能源行業協會民用清潔爐具專委會秘書處

廣東省鍋爐污染整治實施方案(2016-2018年)征求意見稿

中國爐具網    來源:廣東省環保廳    日期:2016-01-22 08:53:03    瀏覽: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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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向社會公開征求廣東省鍋爐污染整治實施方案(2016-2018年)意見的通知

       為加快燃料清潔化進程,減少煤炭使用和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進一步改善環境空氣質量,根據《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國發[2013]37號)、《關于印發燃煤鍋爐節能環保綜合提升工程實施方案的通知》(發改環資[2014]2451號)、《廣東省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廳轉發國家發改委 國家能源局 環境保護部關于印發能源行業加強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粵發改能電[2014]366號)等文件的要求,我廳會同省發改委、經信委和質監局聯合編制了《廣東省鍋爐污染整治實施方案(2016-2018)》(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請提出合理意見,于2015年11月30日前將意見返回我廳,電子意見請發郵件至:caiting@gdepb.gov.cn

       廣東省鍋爐污染整治實施方案(2016-2018年)及編制說明.doc

附件1:廣東省鍋爐污染整治實施方案(2016-2018年)

       《廣東省工業鍋爐污染整治實施方案(2012-2015年)》(粵環〔2012〕75號)印發實施后,全省鍋爐污染整治工作穩步推進,基本實現了階段性目標。為加快燃料清潔化進程、進一步減少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持續改善環境空氣質量,根據國家有關鍋爐綜合整治系列政策,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廣東省鍋爐污染整治實施方案(2016-2018年)》。

       一、工作目標及適用范圍

       (一)工作目標。

       到2017年底,通過綜合運用燃料清潔化、熱電聯供和集中供熱建設等措施,完成小型高污染鍋爐更新替代。

       到2018年底,完成國家部署的高效鍋爐推廣,大幅提升鍋爐效率,提高鍋爐整體運行效率和管理水平。

       實施在用燃煤鍋爐節能改造,提升鍋爐污染治理水平,確保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

       (二)適用范圍。

       本方案適用于省內以煤、油、氣和生物質能為燃料的單臺出力65蒸噸/小時以下蒸汽鍋爐、各種容量的熱水鍋爐及有機熱載體鍋爐;各種容量的層燃爐、拋煤機爐。

       二、工作任務

       (一)調整能源結構,推動鍋爐燃料使用多元化。

       1.努力提高鍋爐使用非化石能源的比重。

       印發實施《廣東省控制能源消費總量實施方案》和《珠三角地區煤炭消費減量替代管理工作方案》,建立完善煤炭消費總量管理統計核算體系,控制鍋爐燃料消費總量,實施新建燃煤鍋爐項目與煤炭消費總量控制掛鉤機制,燃煤鍋爐建設項目實行煤炭減量替代。進一步提高非化石能源,尤其是天然氣在鍋爐燃料消費中的比重,力爭2017年底,天然氣管道通達全省有用氣需求的工業園區和珠三角地區產業集聚區,并促進鍋爐用天然氣價格下調。

       2.提升鍋爐用燃料的品質。

       落實《商品煤質量管理暫行辦法》和《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關于印發煤炭經營監管的實施細則的通知》,嚴格控制煤炭硫份、灰份,推廣使用潔凈煤,燃煤鍋爐不得直接燃用高硫高灰分的原煤,煤炭含硫量應控制在0.6%以下、灰份不超過15%,油品含硫量應控制在0.8%以下。

       3.推進服務行業高效能源利用。

       在賓館酒店等服務行業推進太陽能、空氣能熱水器等高效能源的利用設施,積極利用中央空調余熱和集中供熱工程替代鍋爐,新建項目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鍋爐供應熱水。

       (二)嚴格準入,加快推廣高效鍋爐。

       1.嚴格高污染燃料鍋爐準入。

       禁止安裝、銷售、出租國家或省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強制報廢的鍋爐及相關產品;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含城市建成區)、集中供熱管網覆蓋范圍內和經國家、省政府批準設定的各類工(產)業園區禁止新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鍋爐(集中供熱鍋爐除外)和自備熱電站。全省禁止新建10蒸噸/小時以下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鍋爐。

       2.推廣高效鍋爐。

       以鍋爐定型產品能效測試結果為主要依據遴選推廣產品,公告高效鍋爐型號目錄和能效參數。加強推廣信息監管和產品質量監督,確保高效鍋爐用戶得到實惠。新改擴建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和政府采購項目應優先選用列入高效鍋爐推廣目錄或能效等級達到1級的產品。推動高效鍋爐產業化,加強對科技成果推廣應用的支持力度,結合本省實際,培育自主創新和具有核心競爭力的鍋爐生產企業成為骨干企業。

       (三)嚴格執法,淘汰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鍋爐。

       1.淘汰城市建成區內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鍋爐。

       各地級以上市及順德區政府要逐步擴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并依法淘汰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鍋爐。重點控制區2015年底前已劃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含城市建成區)禁止使用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鍋爐。2016年底前,一般控制區要將城市建成區全部劃為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并淘汰禁燃區內75%的高污染燃料鍋爐。2017年底前,一般控制區要淘汰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全部高污染燃料鍋爐。確有必要保留的,當地人民政府應出具書面材料說明原因。

       2.淘汰重點控制區10蒸噸/小時以下燃用高污染燃料鍋爐。

       納入國家重點控制區的城市除不得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含城市建成區)內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鍋爐外,應力爭在2016年3月底前基本淘汰建成區以外的10蒸噸/小時以下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鍋爐。因納入集中供熱規劃等原因確有暫時必要保留的,應提供相應的文件或由當地人民政府出具書面材料說明原因。

       3.淘汰落后高耗能鍋爐。

       逐步禁止生產和使用手燒鍋爐及其他落后爐型。妥善處理淘汰的舊鍋爐,研究建立統一回收機制,已淘汰鍋爐要及時報廢,采取去功能化處理并注銷使用登記證,嚴格控制已淘汰鍋爐重新進入市場,防止落后鍋爐移裝到農村或偏遠地區繼續使用。

       (四)集中供熱,替代分散供熱鍋爐。

       1.加快集中供熱項目建設。

       重點推進珠三角地區集中供熱工程建設,穩步推進粵東西北地區集中供熱工程建設。到2017年,全省具備一定規模用熱需求的園區基本實現集中供熱,相應關停供熱區域范圍內分散供熱鍋爐,園區內不再新建分散供熱鍋爐,力爭全省集中供熱量占供熱總規模達到70%以上。

       2.替代分散供熱鍋爐。

       除經論證可將部分10蒸噸/小時以上的分散供熱鍋爐改造為應急調峰備用鍋爐外,供熱區域內分散供熱鍋爐必須在集中供熱項目建成后3個月內關停,應急調峰備用鍋爐須與園區集中供熱管網連通。現有熱網覆蓋范圍內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鍋爐必須限期全部依法關停。

       3.積極引導用熱企業集聚發展。

       積極促進用熱企業向實現集中供熱的園區集聚,充分利用集中供熱項目作為園區基礎服務設施的有利條件,吸引新增用熱企業優先在集中供熱范圍內布局建設。

       (五)技術支撐,確保在用鍋爐穩定達標排放。

       1.加大節能改造力度。

       積極開展燃煤鍋爐“以大代小”工作,重點開展燃燒優化、低溫余熱回收、太陽能預熱,熱泵(水源、地源、污水源)技術、自動控制、主輔機優化和變頻控制,改善水質及冷凝水回收利用等方面的節能技術改造。鼓勵通過產品能效測試、系統能效診斷等工作,提高節能改造的科學性和有效性。開展基于能效測試的鍋爐改造項目節能量審核試點,推動建立統一規范的鍋爐改造節能量計算方案。到2017年底前,在用鍋爐基本達到能效標準限定值要求。

       2.提升鍋爐污染治理水平。

       積極推進工業鍋爐燃燒技術升級改造,重點推廣高效層燃鍋爐、循環流化床鍋爐、電鍋爐等新型環保鍋爐。不能穩定達標的在用鍋爐要盡快開展煙氣高效脫硫、脫硝、除塵改造,提高治理效果,實現全面穩定達標排放。 重點控制區在用燃煤鍋爐要按照《關于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公告》要求開展除塵改造,提高除塵效率,確保穩定達到煙塵特別排放限值要求。

       3.加強在線監測建設。

       按照《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2014)要求,2015年底前,20蒸噸/小時以上蒸汽鍋爐和14兆瓦(MW)以上熱水鍋爐必須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與環保部門的監控中心和國家城市能源計量中心(廣東)的廣東省能源計量數據公共平臺聯網,并保證設備正常運行,按有關法律和《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納入國家重點監控名單的企業應按照要求建立企業自行監測制度,向屬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并在環保部門統一組建的平臺上公布監測信息。

       (六)規范管理生物質能鍋爐和氣化項目。

       在生物質原料供應(來源、品質)有保證時,生物質成型燃料和生物質氣化燃氣可作為一種替代燃料,在配套的專用燃燒設備上應用,禁止直接燃用生物質。

       1.燃料使用要求:采用農林廢棄物(秸稈、稻殼、木屑、樹枝等)為原料,生物質成型燃料應通過專門設備在特定工藝條件下加工制成規則的棒狀、塊狀或顆粒狀燃料,且符合《工業鍋爐用生物質成型燃料》(DB44/T 1052-2012)的標準;氣化供熱項目的燃料為通過機械破碎或切割加工制成塊狀、棒狀或片狀燃料,也可使用生物質成型燃料。使用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和氣化項目使用的燃料要附出廠檢測報告,產品外包裝上必須有商品標識,標明生物質燃料的成分、熱值、生產廠家、廠址等信息。

       2.鍋爐污染物排放要求: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和氣化供熱項目的污染物排放濃度要達到或優于現行天然氣鍋爐對應排放標準(折算基準氧含量排放濃度時,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暫定按9%執行,生物質氣化供熱項目按3.5%執行),一氧化碳排放濃度≤200 毫克/立方米(mg/m3),揮發性有機物滿足相應排放標準要求,且不得產生二噁英等有毒有害氣體。在重點控制區新建的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示范項目和生物質氣化供熱項目的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應達到天然氣鍋爐特別排放限值。

       3.鍋爐運行和管理要求: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和氣化供熱項目要盡量采用專業化第三方治理和運營模式,并建立燃料采購、消費情況、設備檢修、煙氣排放連續監測日平均值月報表、超標情況等日常管理臺帳,新建和改造的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要符合《生物質成型燃料工業鍋爐技術條件》(DB44/T1510-2014)標準,嚴禁燃煤、燃油、燃天然氣等鍋爐直接改燒生物質成型燃料,確有必要的,必須符合法定改造程序。生物質氣化供熱項目要由專業經營生物質熱力的企業投資建設生物質氣化供熱系統并負責運營服務。生物質氣化燃氣低位熱值應大于5.0兆焦耳/標準立方米(MJ/Nm3),燃氣中氧氣含量應小于1%,氣化效率應高于70%。氣化過程可能產生的副產物焦油等須有妥善處理措施,氣化燃氣所用鍋爐燃燒系統應符合國家對燃氣鍋爐安全及效能管理相關標準和規范。

       三、保障措施

       (一)修訂污染物排放標準。

       根據《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2014),修訂廣東省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地方標準,增加對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二)完善鍋爐污染整治考核管理體系。

       各地要高度重視鍋爐污染防治工作,將貫徹實施本方案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考核相結合,明確責任分工,實行多部門聯動,環保部門要聯合質監部門不斷修正各地鍋爐清單,確保納入淘汰和治理范圍的鍋爐信息準確詳實,并根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集中供熱建設情況和清潔能源供應狀況等編制年度淘汰和治理計劃,明確任務清單,報送省級環保部門,并抄送同級能源主管部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三)強化鍋爐監督管理。

       充分發揮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和節能監管體系、節能監察體系和環境監管體系的作用,研究建立安全、節能、環保信息共享和聯合監督執法機制,提升監管效能。嚴格落實能評和環評制度以及鍋爐設計文件節能審查、定型產品能效測試等制度,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不符合節能減排要求的鍋爐。環保、質監、節能監察等部門要加強對工業鍋爐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管和監督執法,通過抽查、巡查、突擊檢查等形式,確保鍋爐符合能效和環保要求、治理設施穩定運行。

       (四)加大資金支持和宣傳力度。

       按照事權與支出相適應原則,各級政府要加大高污染鍋爐淘汰和治理、能效普查、測試和監測、信息管理以及宣傳培訓、執法檢查等相關工作支持力度,促進燃煤鍋爐節能環保綜合提升工程工作。鼓勵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引導企業、社會資金加大投入力度,建立以市場為主的長效機制實施污染物治理和鍋爐節能技術改造。

       (五)落實工作責任。

       各地級以上市和順德區政府作為本地區責任主體,負責擴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推進集中供熱項目實施,貫徹落實本市鍋爐準入、更新替代和整治工作,引導工業企業進行企業技術升級和轉型。

       省環境保護廳負責對工業鍋爐污染物排放的統一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對排放口的監督性監測檢查、技術指引,利用污染減排、總量核查、大氣考核推進鍋爐污染防治工作。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指導和協調集中供熱項目建設,協助做好鍋爐相關行業的落后產能淘汰工作,推廣使用高效鍋爐,改善能源結構,確保天然氣、電等清潔能源供應。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推進鍋爐節能技術改造,更新替代高污染高耗能鍋爐。

       省財政廳負責制定有關鍋爐污染防治工作各項財政政策,管理和監督有關支持污染防治工作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

       省質監局負責發布鍋爐污染物排放等相關地方標準,組織對生物質燃料質量進行監督管理。配合做好節能環保鍋爐推廣和落后鍋爐淘汰工作。對設計、制造、安裝、改造、修理、銷售、出租和使用環節中涉及國家或者省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強制報廢鍋爐違法行為的,依法組織查處。

       四、術語解釋及相關說明

       (一)清潔能源是指:電、天然氣、液化石油氣及符合下列條件的燃料:①液態燃料:灰分不大于0.01%,含硫量不大于0.2%, 運動粘度不大于20平方毫米/秒(mm2/s,50℃),殘炭不大于5%,能在鍋爐上正常燃燒并在沒有采取任何治理措施情況下,其尾氣污染物濃度低于現行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液態燃料所規定的最高限值。②氣態燃料:能在鍋爐上正常燃燒并在沒有采取任何治理措施情況下,其尾氣污染物濃度低于現行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氣態燃料所規定的最高限值。

       (二)高污染燃料是指:原(散)煤、洗選煤、水煤漿、蜂窩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各種可燃廢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質等燃料,以及污染物含量超過國家規定限值的柴油、煤油、人工煤氣等燃料。

       (三)淘汰是指拆除、報廢、注銷、改燃清潔能源或生物質成型燃料、使用生物質氣化項目。

       (四)重點控制區指國家《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中規定的珠三角地區,一般控制區指粵東西北。

       (五)由于國家要求鍋爐清單每年更新,因此本方案不附各市工作任務量,以省每年大氣污染防治年度計劃下達任務或地市按照要求報送的年度計劃整治清單為準。

附件:生物質成型燃料商品標識范例(試行)

       產品名稱:SL10-HM100(根據《工業鍋爐用生物質成型燃料(DB44/T 1052-2012)》要求命名,即生物質粒狀燃料,直徑為10mm,原料成分由100%紅木組成,無添加劑。)

       成分構成(%):固定碳19.65、揮發分70.13、灰分3.40、水分6.82、氫5.56、硫0.05

       熱值范圍(Kcal/kg):4000-4300

       凈重(kg):

       保存方式:

       生產日期:

       生產廠家:

       地址:

附件2:廣東省鍋爐污染整治實施方案(2016-2018)(送審稿)編制說明

       一、方案編制背景

       《廣東省工業鍋爐污染整治實施方案(2012-2015年)》(粵環〔2012〕75號)、《廣東省“十二五”后半期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行動計劃的通知》(粵府辦〔2013〕47號)印發實施后,各地級以上市政府高度重視,各項工作穩步推進,小型燃煤鍋爐淘汰、大中型燃煤鍋爐治理都取得較好效果,截至2014年底,全省已完成列入《廣東省工業鍋爐污染整治實施方案(2012年-2015年)》清單中的3004臺燃煤鍋爐淘汰任務,完成率81%。根據2014年各地環保部門對轄區內鍋爐清單清理后結果顯示,2015年全省共有鍋爐12681臺,其中燃油鍋爐4364臺,燃氣鍋爐857臺,燃電鍋爐562臺,燃煤鍋爐4050臺,其他鍋爐2848臺。其中572臺(納入淘汰的共計554臺)燃煤鍋爐位于城市建成區,珠三角城市建成區以外的10蒸噸/小時以下的燃煤鍋爐約989臺,全省需要治理燃煤鍋爐2489臺。

       隨著國家《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國發〔2013〕37號)、《關于印發燃煤鍋爐節能環保綜合提升工程實施方案的通知》(發改環資〔2014〕2451號)、《國家發改委 國家能源局 環境保護部關于印發能源行業加強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粵發改能電〔2014〕366號)等系列文件出臺,在能源結構調整、淘汰燃煤小鍋爐政策、集中供熱建設、鍋爐污染物排放標準、推廣節能環保鍋爐等方面都提出了新的要求,現行的《廣東省工業鍋爐污染整治實施方案(2012-2015年)》(粵環〔2012〕75號)、《廣東省“十二五”后半期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行動計劃的通知》(粵府辦〔2013〕47號)有效期限將至,不能滿足后續管理需要,亟需在現有工作基礎上制定2016-2018年的鍋爐污染整治實施方案。

       二、方案編制過程

       2015年4月,省環境保護廳編制《廣東省工業鍋爐污染整治實施方案(2016-2018年)》;

       2015年4-7月,征求業內人士意見,修改完善;

       2015年8月,召開專家咨詢會。

       2015年9月,征求各市政府、省直有關單位意見,并向社會主動公開,根據反饋意見修改完善。

       2015年10月,廳務會審議后再次征求聯合發文單位意見,確保準確無誤。

       三、編制依據

       《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國發〔2013〕37號)

       《關于印發燃煤鍋爐節能環保綜合提升工程實施方案的通知》(發改環資〔2014〕2451號)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環境保護廳轉發國家發改委 國家能源局 環境保護部關于印發能源行業加強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粵發改能電〔2014〕366號)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廣東省工業園區和產業集聚區集中供熱實施方案(2015-2017年)〉的通知》(粵發改能電〔2015〕488號)

       《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行動方案(2014-2017年)》(粵府〔2014〕6號)

       《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2014)

       《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765-2010)

       《工業鍋爐用生物質成型燃料(DB44/T 1052-2012)》

       《生物質成型燃料工業鍋爐技術條件》(DB44/T1510-2014)

       四、《廣東省工業鍋爐污染整治實施方案(2012-2015年)》(粵環〔2012〕75號)和《廣東省“十二五”后半期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行動計劃的通知》(粵府辦〔2013〕47號)實施情況及存在問題

       (一)調整能源結構,推動燃料使用多元化工作落實情況。

       進展情況:2015年底,建成覆蓋珠三角主要城市的天然氣主干管網,煤炭質量得到控制,建設了一批第三方運營的較為規范的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項目和生物質氣化項目。

       存在問題:珠三角地區天然氣支線管網鋪設不到位,非珠三角地區主干管網還沒有鋪設完全,天然氣管道未通達全省有用氣需求的工業園區和珠三角地區產業集聚區。

       (二)合理布局,擴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落實情況。

       進展情況:各地級以上市均劃定了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珠三角各市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包括城市建成區,其中深圳將全市劃定為高污染燃料禁燃區。非珠三角地區高污染燃料禁燃區面積已達到城市建成區的60%。

       存在問題:全省城市建成區內還有572臺高污染燃料鍋爐未全部淘汰,除東莞、珠海、中山、惠州、汕尾、茂名、云浮、順德基本完成了淘汰任務,其他地區均未完成。

       (三)嚴格準入,把好新建項目審批關的落實情況。

       進展情況:各市均要求集中供熱管網覆蓋范圍內不再新建燃用高污染燃料鍋爐;珠三角各市還要求禁止新建10蒸噸/小時以下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工業鍋爐;非珠三角各市要求城市建成區內禁止新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工業鍋爐;新建20蒸噸/小時以上蒸汽鍋爐和14MW以上熱水鍋爐基本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

       存在問題:汕頭、梅州、惠州、江門、汕尾等市的國家、省批準設定的各類工(產)業園區仍新建的10蒸噸以下燃煤鍋爐。

       (四)熱電聯供,更新替代分散和高污染鍋爐的落實情況。

       進展情況:2014年省發改委印發了《推進我省工業園區和產業集聚區集中供熱意見的通知》,2015年印發《廣東省工業園區和產業集聚區集中供熱實施方案(2015-2017年)》的通知,明確擬建113個集中供熱項目和擬淘汰燃煤鍋爐情況;各地政府已組織制定區域供熱規劃;逐步淘汰已建成的集中供熱項目范圍內燃煤鍋爐;珠三角地區10蒸噸/小時以下高污染燃料鍋爐淘汰任務完成較好,已淘汰81%的燃煤鍋爐。

       存在問題:全省500多個工業園區和產業集聚區,但園區集中供熱發展滯后,僅有14個園區的部分區域實現了集中供熱,集中供熱量約占全省總用熱量8%,沒有實現珠三角地區省級工(產)業園區基本實現集中供熱的目標;珠三角地區尚有989臺10蒸噸以下/小時燃煤鍋爐沒有淘汰;大量燃煤鍋爐改燒生物質燃料,亂改亂燒現象嚴重,監管難度大,亟需管理上予以規范。

       (五)技術支撐,確保在用鍋爐穩定達標排放的落實情況。

       進展情況:20蒸噸以上在用鍋爐通過升級改造鍋爐燃燒系統、采用潔凈煤燃燒技術或安裝先進的脫硫、除塵、降氮脫硝設備等措施基本能達到《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765-2010);20蒸噸/小時以上蒸汽鍋爐和14MW以上熱水鍋爐基本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

       存在問題:《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2014)實施后,許多鍋爐需要進一步升級改造才能達標;汕頭、韶關、梅州、江門、陽江、湛江、清遠因監測能力不足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未能全部與環保部門的監控中心聯網。

       五、本方案的主要內容

       (一)工作目標。

       1.到2017年底,完成全省小型高污染鍋爐的淘汰工作,減少煤炭消費量。

       2.到2018年底,完成國家部署的高效鍋爐推廣,大幅提升鍋爐本質效率,提高鍋爐整體運行效率和管理水平。

       3.按《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2014)時間節點要求,提升污染治理水平,確保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

       (二)適用范圍。

       參照《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2014)的適用范圍:適用于省內以煤、油、氣和生物質能為燃料的單臺出力65蒸噸/小時以下蒸汽鍋爐、各種容量的熱水鍋爐及有機熱載體鍋爐;各種容量的層燃爐、拋煤機爐。

       (三)工作任務。

       本方案注重與《廣東省工業鍋爐污染整治實施方案(2012-2015年)》(粵環〔2012〕75號)的銜接,同時根據《關于印發燃煤鍋爐節能環保綜合提升工程實施方案的通知》(發改環資〔2014〕2451號)的新要求,結合省發改委、經信委、環保廳、質監局的相關職責,在能源結構調整、嚴格環境準入、淘汰高污染燃料鍋爐、集中供熱建設、在用鍋爐穩定達標排放、規范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和氣化項目管理六方面提出了新舉措,并通過修訂污染物排放標準、完善鍋爐污染整治考核管理體系、強化鍋爐監督管理、加大污染控制資金籌措力度、明確責任分工五大保障措施確保各項措施落到實處。具體內容如下:

       1.調整能源結構,推動鍋爐燃料使用多元化。

       沿用:工業燃料煤炭和油品的品質要求,嚴格控制硫份和灰分。

       新增: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費比重,明確非化石能源消費比重、天然氣消費比重和煤炭消費比重;印發《廣東省控制能源消費總量實施方案》和《珠三角地區煤炭消費減量替代管理工作方案》,控制鍋爐燃料消費總量;擴大天然氣供應,力爭到2017年底,天然氣管道通達全省有用氣需求的工業園區和珠三角地區產業集聚區。

       2.嚴格準入,加快推廣高效鍋爐。

       沿用:實行煤炭減量替代,實施新建燃煤鍋爐項目與煤炭消費總量控制掛鉤機制;嚴格高污染燃料鍋爐準入,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含城市建成區)、集中供熱管網覆蓋范圍內和經國家、省政府批準設定的各類工(產)業園區禁止新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鍋爐和自備熱電站;禁止新建10蒸噸/小時以下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鍋爐。

       新增:工(產)業園區可建設燃煤鍋爐作為集中供熱熱源;推廣高效鍋爐,加強對科技成果推廣應用的支持力度。

       3.嚴格執法,淘汰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鍋爐。

       沿用:珠三角地區要淘汰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含城市建成區)內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鍋爐及10蒸噸/小時以下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鍋爐。

       新增:2017年底非珠三角地區淘汰城市建成區內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鍋爐;淘汰落后高耗能鍋爐。

       4.集中供熱,替代分散供熱鍋爐。

       沿用:到2017年,全省具備一定規模用熱需求的園區基本實現集中供熱,相應關停供熱區域范圍內分散供熱鍋爐,園區內不再新建分散供熱鍋爐,力爭全省集中供熱量占供熱總規模達到70%以上。

       新增:建設集中供熱項目替代高污染燃料鍋爐,供熱區域內分散供熱鍋爐必須在集中供熱項目建成后3個月內關停,并與園區集中供熱管網連通;積極一到用熱企業集聚發展。

       5.技術支撐,確保在用鍋爐穩定達標排放。

       沿用:不能穩定達標的在用鍋爐要盡快開展煙氣高效脫硫、脫硝、除塵改造,提高治理效果,實現全面穩定達標排放。

       新增:加大節能改造力度,到2017年底,在用鍋爐基本達到能效標準限定值要求;加強在線監測建設,20蒸噸/小時以上蒸汽鍋爐和14MW以上熱水鍋爐必須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與環保部門的監控中心和國家城市能源計量中心(廣東)的廣東省能源計量數據公共平臺聯網。

       6.規范管理生物質能鍋爐和氣化項目。

       沿用:禁止直接燃用生物質;在生物質原料供應(來源、品質)有保證時,生物質成型燃料和生物質氣化燃氣可作為一種替代燃料,在配套的專用燃燒設備上應用。

       新增:明確燃料使用要求、污染排放控制要求、鍋爐運行管理要求。

       六、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對方案實施期間為2016-2018的說明。

       本方案的實施時間為2016-2018年,主要考慮原有鍋爐整治的政策依據為《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行動方案(2014-2017年)》、《廣東省工業鍋爐污染整治實施方案(2012-2015年)》(粵環〔2012〕75號)、《廣東省“十二五”后半期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行動計劃的通知》(粵府辦〔2013〕47號),其中《廣東省工業鍋爐污染整治實施方案(2012-2015年)》、《廣東省“十二五”后半期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行動計劃的通知》有效期間均到2015年,因此本方案起始時間為2016年。國家《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工作目標設定為2017年,《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行動方案(2014-2017年)》有效期也到2017年,2018年將對兩個方案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并明確下一階段的工作目標和主要措施,為保證和綜合性文件有效銜接,本方案有效期截至2018年。

       (二)對方案不附整治項目清單的說明。

       由于我省鍋爐眾多,分布廣泛,從2007年污普-歷年環統-2012年《廣東省工業鍋爐污染整治實施方案(2012-2015年)》實施-2014年國家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情況考核,鍋爐清單準確率一直飽受各地環保部門詬病,且環保部在最近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情況考核辦法(試行)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中明確提出2015、2016、2017年每年都要“對地區燃煤鍋爐清單進行持續動態更新,合理安排年度淘汰計劃”。因此本方案不附整治項目清單,根據每年工作完成情況和燃煤鍋爐清單動態更新情況在大氣污染防治年度方案中明確年度任務。

       (三)對生物質能鍋爐整治要求的說明。

       生物質燃料完全燃燒時產生的污染物明顯少于不完全燃燒時產生的污染物,燃料質量好壞對氮氧化物的影響也很大。所以在采用不摻雜摻假的農林廢棄物作為原料,通過專門設備在特定工藝條件下加工生物質成型燃料,并在配套的專用燃燒設備上應用,對減少生物質能排放至關重要。目前我省生物質燃料產品質量參差不齊、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技改不規范,存在生物質直燃、摻雜原散煤或劣質粘結劑、燃燒不充分等問題,因此必須規范使用生物質燃料鍋爐,我省已出臺《工業鍋爐用生物質成型燃料》(DB44/T 1052-2012)和《生物質成型燃料工業鍋爐技術條件》(DB44/T1510-2014)兩個推薦性標準,并已在國家質檢總局備案,方案中援引兩個標準規范生物質能市場,制定《生物質成型燃料成分、熱值和商品標識要求參考表》作為方案的附件,在全國率先開展對生物質燃料質量進行規范的嘗試。

       (四)對鍋爐標準實施和修訂的說明。

       廣東省《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765-2010)于2010年發布實施,國家《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2014)于2014年7月1日正式實施,要求珠三角地區新建燃煤鍋爐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在用燃煤鍋爐執行煙塵特別排放限值。我省鍋爐大氣污染排放項目分不同時段交互執行GB13271-2014、DB44/765-2010更加嚴格的標準,排放限值交錯取值情況復雜,且使我省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的控制管理陷入尷尬的困境,為適應我省更加嚴格的大氣環境管理需要,有必要對DB44/765-2010進行修訂,從嚴控制SO2、NOx和煙塵的排放。

       七、意見反饋及采納情況

       方案先征求了各地級以上市和順德區政府及省直有關單位意見,收集意見65條(其中8條無意見)。其中采納37條,部分采納14條,未采納意見6條;后又再次征求擬聯合發文的三個省直單位意見,收到意見4條(其中1條無意見),其余3條意見全部采納。意見主要集中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部分地市認為高污染燃料鍋爐淘汰任務重。

       對此,方案根據依法行政的原則對方案進行了修改,要求重點控制區2015年底前已劃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含城市建成區)內禁止使用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鍋爐;其他地區的城市建成區在2016年、2017年分期淘汰。同時,將重點控制區10蒸噸以下高污染燃料鍋爐的任務要求修改為“力爭在2016年3月底前基本淘汰建成區以外的10蒸噸/小時以下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鍋爐”,要求更加彈性。

       (二)部分城市認為方案對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的排放要求過嚴。

       經省政府同意我廳于2014年11月7日印發《廣東省環境保護廳關于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的通知》(粵環〔2014〕98號),2014年11月26日國家又出臺了《國家能源局 環境保護部關于加強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供熱示范項目建設管理工作有關要求的通知》(國能新能〔2014〕520號),提出了更嚴的要求。對此,本方案要求在用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參照在用燃氣鍋爐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廣東省環境保護廳關于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的通知》(粵環〔2014〕98號)要求一致。同時參照《國家能源局 環境保護部關于加強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供熱示范項目建設管理工作有關要求的通知》(國能新能〔2014〕520號)要求,嚴格要求新建的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達到示范項目的排放標準,即達到或優于現行的天然氣排放標準,以防止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亂改亂燒現象。該要求已征求規范的生物質成型燃料建設企業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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