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改善城市空氣環境質量,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國務院關于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3〕37號)等要求,市政府決定劃定禁止銷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區域(以下簡稱禁燃區)。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燃區范圍及建成時限:
(一)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和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的全部區域,2017年6月30日前建成禁燃區。
(二)全市市級及以上工業園區,2017年12月31日前建成禁燃區。
二、本通告所稱高污染燃料是指非車用的下列燃料和物質: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種可燃廢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質燃料(如樹木、秸稈、鋸末、稻殼等)。
(二)硫含量大于0.3%的固硫蜂窩型煤(基準熱值5000千卡/公斤);硫含量大于0.5%、灰分含量大于0.01%的輕柴油、煤油(基準熱值10000千卡/公斤);硫含量大于30毫克/立方米、灰分含量大于20毫克/立方米的人工煤氣(基準熱值4000千卡/公斤)。
(三)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三、禁燃區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設施,對于現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設施(用于城市集中供熱鍋爐和電站鍋爐除外),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要求予以拆除或者改造,改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生物質顆粒燃料或者其他清潔能源。
四、禁燃區內使用高污染燃料的20蒸噸/小時及以下的蒸汽鍋爐和14兆瓦及以下的熱水鍋爐、各類燃煤爐窯(灶)等燃用設施的單位,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改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其中,用于城市供暖的10(不含)至20(含)蒸噸/小時蒸汽鍋爐和7(不含)至14(含)兆瓦熱水鍋爐暫無替代熱源的,經大連市集中供熱辦公室批準,可暫緩實施。
五、禁燃區內保留的燃煤鍋爐,要按照《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2014),在規定期限內實施煙氣污染治理設施提標改造或實現清潔能源替代,確保污染物達標排放。
六、各區市縣政府、先導區管委會負責本通告的組織實施。市發展改革、經信、環保、建設、規劃、工商、質監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大力推廣清潔能源,加快天然氣、集中供熱等相關基礎設施建設,嚴肅查處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用設施(集中供熱、電廠鍋爐除外)及各類違法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為,積極鼓勵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單位自行淘汰燃用設施,引導燃煤的中小型生產企業搬遷入園發展,共同做好禁燃區實施與監管工作。
七、未列入禁燃區范圍的區域,所在區市縣政府、先導區管委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區域相應的改燃計劃和方案,促進高污染燃料燃用設施改用清潔能源。鼓勵未列入禁燃區范圍的單位和個人自愿將高污染燃料燃用設施改用清潔能源。
八、對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環保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九、本通告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大連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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